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便携卫星站采购项目变更及澄清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便携卫星站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0702-1541CITC7049
采购人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 |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16号 |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6265308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504室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63348437、8418 |
项目联系人:侯文红、李文士 |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11月16日 |
一、变更事项: 投标邀请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变更如下:
必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正本” 中的“唯一”;
产品许可证书”。 另,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顺延至2015年12月11日上午9:30 (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二、澄清事项: 问题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计分方法 5 供货业绩”:“根据投标人近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至今)承担的便携卫星站的供货业绩进行评价,每有一个得1分,每有一个海拔5000米以上地区便携卫星站的销售业绩再加1分,本项最高得7分。”第一,请问“每有一个”指的是每有一个合同还是每有一套设备?第二,需要什么文件证明海拔5000米以上地区?第三,例如,我们有一个便携卫星站的供货业绩得了1分,且这个业绩还是“海拔5000米以上地区”的,是不是又得到1分,这个业绩共得到2分? 答:“每有一个”指每有一个供货合同;在海拔5000米以上地区业绩的证明可以是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说明,以及用户证明等;如果有一个便携卫星站的供货业绩得了1分,且这个业绩还是“海拔5000米以上地区”的,则可以得2分。 问题2、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编制10.2 :“代理商资格声明(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时填报此声明,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制造商资格声明)”请问投标方有自己生产的设备,那是需要提供代理商资格声明及制造商商资格证明? 意见:如果有部分投标产品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请同时提供代理商资格 声明和制造商资格证明。 问题3、卫星通信的发射设备、高清单兵无线图传系统的发射设备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需要提供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卫星通信的发射设备”是否仅指天线的功放(BUC)? 答: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哪些设备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 问题4、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需求、四、商务要求:“要求供货商提供整机不少于三年原厂质保,质保期时间从设备终验合格之日起算:请问能否减少质保期? 答:不能。 以上内容,特此公告! |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2015年11月26日